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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新增考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更新时间:2021-05-25 11:24: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2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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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9月11日至12日,距离考试还有不到4个月的时间,你复习的如何了?目前新版教材相信很多考生已经拿到手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发布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新增考点,希望对您复习有帮助。

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新增考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3)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5)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6)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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