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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更新时间:2021-06-17 11:10: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9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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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9月11日至12日,距离考试还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你复习的如何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发布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精选,希望对您复习有帮助。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居民企业(两类)

■中国成立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两类)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无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的

2.征税对象

项目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境内所得+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

境内所得

3.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项目

内容

收入总额(9类)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人
■转让财产收人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人
■租金收人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人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扣除项目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合理的支出

4.税率

类别

税率

居民企业一般税率

25%

非居民企业

20%

『个人所得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率

4.减免税优惠

5.纳税扣缴和申报

1.纳税人

项目

纳税人

纳税所得

第一类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境内+境外所得

第二类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中国境内所得

2.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

项目

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减免税优惠

项目

内容

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级、省级以及军队军以上单位、国际组织颁发的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外交人员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5.纳税扣缴和申报

项目

内容

扣缴义务人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3.销项税额的抵扣

4.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押的进项税额

5.税率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卖方、提供服务方)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向税务登记)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内容

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收取的为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数额=销售额×征收率

【关注点】相关规定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构核定其销售额

■当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注点】建筑业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殊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注点】增值税的预征

项目

内容

预征时点

在收到预收款时

预征地点

■有规定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无规定的在机构所在地

预征基础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征

预征率

■一般计税2%
■简易计税3%

3.销项税额的抵扣

项目

内容

销售类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口类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业品

除以上两类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购进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押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税率

税率

项目

17%

一般税率

11%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销售其它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零税率

■出口货物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环境保护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3.税收减免

1.纳税人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属于直接排放,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量×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当量数

■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减免

项目

内容

免征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的,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保护标准的

减征(大气和水污染物)

■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其它相关税收』

【主要内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产税

5.车船税

6.印花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2.教育费附加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税率

3%

规定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再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补贴

3.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率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4.房产税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
■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房产出租的,为房产租金收入

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免征房产税的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5.车船税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

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可减征或免征项目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

6.印花税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税率

比例税率/按件定额

免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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