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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水利工程讲义之工程技术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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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10000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1F411000 水利水电工程勘测与设计技术
1F411010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
1F411011掌握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水库特征水位
一、洪水标准
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标准。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根据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分析合理选择。
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洪水标准不同
 
降标准:当山区、丘陵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地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二、工程等级的划分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划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规定.水引水中工程等别根据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工程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
 
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确定。
拦河闸工程的等别根据其过闸流量的大小进行分等。
       
     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划分见表1F411011-7。                                                                                                                                                                                               
 

(二)水工建筑物的级别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该根据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以及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为五级,见表1F41l0ll-8。
 
   堤防工程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该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确定。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造成的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建筑物的规模,按表1F41lOl1-9确定。对于同时分属于不同级别的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其级别应按照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于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三、水库特征水位及水库特征库容
 (一)水库特征水位
 1.校核洪水位。水库遇大坝的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2.设计洪水位。水库遇大坝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3.防洪高水位。水库遇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4.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
 5.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设计蓄水位、兴利水位)。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为满足设计的兴利要求在供水期开始时应蓄到的最高水位。
 6.死水位。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允许消落到的最低水位。
 (二)水库特征库容
 1.静库容。坝前某一特征水位水平面以下的水库容积。
 2.总库容。最高水位以下的水库静库容。
 3.防洪库容。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4.调洪库容。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5.兴利库容(有效库容、调节库容)。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6.共用库容(重复利用库容、结合库容)。正常蓄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汛期用于蓄洪、非汛期用于兴利的水库容积。
 7.死库容。死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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