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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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具体包括: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地保证体系和质地责任制落实情况;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对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Z301100~1Z301101
1Z3011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三)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承包方的投标文件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也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3.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5.勘察设计任务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6.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具体包括: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地保证体系和质地责任制落实情况;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对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Z301100~1Z301101
1Z3011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三)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承包方的投标文件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也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3.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5.勘察设计任务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6.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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