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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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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6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Z302061掌握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这个条款,我们可以将约定解除再进一步分为:
  1.协商解除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时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得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动解除。
2.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IZ302062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类:
一、    因履行而终止
二、    因解除而终止
三、    因抵消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法定的债务抵消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债务
4、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六、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1Z302070  违约责任
lZ30207l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源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无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三)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二、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1.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竟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债务。”
2.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l 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l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不能预见(事件发生前)
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在此,能否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事件发生中)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
  3.不能克服(事件发生后)
  不能克服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更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
  (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
 (二)通知与减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1.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责
《合同法》第1 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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