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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精讲讲义之营业税和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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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202
1301202熟悉营业税和所得税
一、营业税
1、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即属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3.营业税的税基
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外,财政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还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营业税的税率
建筑业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务院《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包括缴纳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为税基,其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缴纳营业税(包括缴纳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税基,其税率为3%。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额,通常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企业所得税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的税率,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确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内资.外资统一税率,基本税率为25%。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下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别为: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Z301203
1Z301203-了解税务管理的规定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分别是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一、税务登记制度
1.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的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中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求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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