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之掌握注册管理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联合发布了《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
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
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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