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 >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之掌握注册管理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之掌握注册管理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联合发布了《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

  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

  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009年一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09年二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09年一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2009年二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相关新闻:  建造师论坛     一级建造师频道     二级建造师频道     建造师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一级建造师资格查询

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一级建造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