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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之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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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原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抑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许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因此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建设部于2007年1月11日发布了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并规定了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投资额限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代理事项。未经招标人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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