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之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l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当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时,向法院起诉将是权利人确保不丧失诉讼时效的重要手段。除向法院起诉外,其他与起诉性质相似的法律行为,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债权人提出要求
实践中,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情形。但是,权利人应当注意保全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十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除了向债务人本人直接主张权利以外,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明确,因此也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债务人没有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债务,但是明确承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同意分期履行债务等,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均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09年一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09年二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09年一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2009年二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相关新闻: 建造师论坛 一级建造师频道 二级建造师频道 建造师博客
最新资讯
-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精选考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职责2024-11-26
-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精选考点:工程承包模式2024-11-25
- 202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易混淆点:检验试验费、研究试验费2024-11-22
- 2025年一级建造师新教材什么时候出来?变动大吗?2024-11-21
- 202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易混淆点:管理费用2024-11-21
- 202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易混淆点:收入分类2024-11-20
- 2025年一建工程经济易混淆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2024-11-19
- 202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易混淆点:支出、费用2024-11-18
- 202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易混淆点:融资租赁、经营租赁2024-11-15
- 202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易混淆点:利息计算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