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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复习讲义精选(103)

更新时间:2010-05-28 14:00: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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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划分

  (1)单一延误

  单一延误是指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该延误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单一延误。

  (2)共同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的补偿分析比单一延误要复杂一些。当业主引起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与承包商引起的延误共同发生时,即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可索赔延误就将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更加复杂。

  比较交叉延误和共同延误,不难看出,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例。

  二、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承包商依据合同对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向业主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

  (—)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99 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99-0201)第13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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