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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讲义精选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6)

更新时间:2010-05-28 16:34: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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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按照设计深度不同,设计文件可以分为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对以上几类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是: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l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42条第l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工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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