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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讲义精选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5)

更新时间:2010-06-04 15:31: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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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123熟悉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1Z301130节约能源法

  1Z30113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1Z301131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1Z301140消防法

  1Z30114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1Z301141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用的消防安全设施

  1Z301150档案法

  1Z3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法的种类

  1Z3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1Z301123

  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一)防治水污染的原则性规定

  1.水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水污染防护设施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因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3.缴纳排污费用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下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住地的县级以上地厅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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