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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讲义精选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81)

更新时间:2010-06-04 16:10: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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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可备条款,缺少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备条款主要包括:

  (1)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笫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收欺诈、胁迫等于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协商解除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

  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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