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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讲义精选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88)

更新时间:2010-06-07 15:51: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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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给付保险金义务

  (1)给付期限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先予赔付‘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除外责任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保险金的请求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变造虚假的事放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2.除保险金外应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1)查勘、定损费用

  (2)责任保险中的其他费用

  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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