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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讲义精选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95)

更新时间:2010-06-07 16:02: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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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301212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会

  1.董事会/执行董事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经理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监事会(包括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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