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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3)

更新时间:2010-06-07 16:20: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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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无效)。”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Z302023

  1Z3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下述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该条款主要反映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合同主体。

  确定名称的方法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

  确定住所的办法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住所地,通过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载明信息来判断其住所是较安全的办法;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确定住所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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