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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9)

更新时间:2010-06-07 16:28: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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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此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反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

  IZ302033

  IZ302033 掌握可变合同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表意人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产生了错误,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了意思表示行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其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一般的误解并不是以造成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只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才是可变更或撤销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l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如果表意人在缔约时故意发生错误(如保留其真实意思),则表明其追求其意思表示产生的效果,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不应按重大误解处理。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某方遭受重大不利,而其他方获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在订立实就显失公平

  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非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很不公平,则不应当按照显失公平合同来处理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构成显失公平,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一般认为,在显失公平合同下,遭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因素,而受益一方故意利用了对方的这种轻率、无经验,或者利用了自身交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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