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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24)

更新时间:2010-06-07 17:07: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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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六、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根据《合同法》第106条,混同通常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1Z302070~1Z302071

  1Z302070 违约责任

  1Z30207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源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无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例如,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2005年l0月1日竣工。2005年8月1日,该地区发生了地震,使得在建的工程坍塌,导致施工单位没能按时交付工程。

  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没能按时交付工程是不是违约?

  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发生地震不是施工单位的过错,但是由于这个施工单位没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工程,即客观上存在违约的事实,即构成违约。但由于这个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免除其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它没有违约,因为只有前先确定为违约,确定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才能谈得到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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