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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62)

更新时间:2010-06-09 16:56: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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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IZ30305l 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1)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提起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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