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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67)

更新时间:2010-06-09 17:03: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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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lZ304012熟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返还的财产包括三种情形:

  1.因不当得利获得得财产;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并被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

  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五)恢复原状

  使用这种责任形式需要具有两个前提条件:财产恢复的可能性与恢复的必要性。

  (六)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和重作可以适用于种类物或者特定物,而更换只能适用于种类物。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

  (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画家的某幅面等;

  (2)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结婚纪念照等。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此部分内容参见1Z302070违约责任。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加害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记的费用由加害人承担。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上述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除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八种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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