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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级建造师的待遇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2-02-20 13:42: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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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一级建造师挂靠价格合理化问题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3号),具体内容查看有关文件。规定的第七条这样说: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这就说明不一定在施工部门注册,不想承担风险的,可以找非施工和监理单位注册,这样既能增加收入,又不用承担施工出现问题而带来的风险,这里有一点要明确的,是注册不是挂靠,后面有关和注册单位的合同还会说到,注册到一个单位是合法,挂靠是非法的。

  2、关于一级建造师的供求问题

  目前对于一级建造师除了特级企业要求50名外,其他等级企业新的资质要求还没出来,一级企业那是一定需要的,按照目前已经通过的一级建造师数量和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所需要的数量是供大于求,但是,因为规定只能注册在一个单位,所以有相当一部份建造师因为其他执业资格已经注册了,这样一来就变成求大于供了。还有,因为已经通过的一部分一级建造师是在二级或以下施工企业工作的,所以供应给一级企业以上的施工单位的数量又少了。另外,根据新的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起,所有的大型以上工程必须由一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按照工程的分类,除了绿化外,其他工程总承包一般3000万以上为大型工程,见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里面有具体的分类。二级企业注册资金最少为2000万,可以承包的工程是注册资金的5倍,也就是说二级企业也能承包3000万以上的工程,要承包300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要用一级建造师,所以二级企业也一定需要一部分一级建造师,从现状看,二级企业占的比例也不少。上面只是从资质管理方面来测算一级建造师的数量,还没加上全国建筑行业在建或准备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和一级建造师的数量进行分析,按有关文章的统计,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一级建造师远比目前已经通过的一级建造师要多很多,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才会出现有临时建造师的产生,显而易见,近几年一级建造师是供不应求。

  3、关于一级建造师的待遇问题

  风险和利润是对兄弟,在经济问题上是永远都存在的,其他方面不说,这只说一级建造师的问题,我们要转变观念,要把传统的观念转变为现代的观念,无论是挂靠,借用都是不合法的,受不到法律的保证,所以我们要改变观念,既然政策容许我们注册到一个单位,那我们就从注册方面着手。因为《规定》里面不单只容许一级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经理,还可以担任其他职务,具体见《规定》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从风险角度,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比较大,因为目前工程质量是终身制,所以聘请为施工项目负责人待遇也比较高,其他管理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待遇就相对低些,待遇都是根据市场供求以及所应聘的城市而变化的。如果不想承担太大的风险,那就找一个单位注册后只担任顾问或者咨询的职务,特别适合那些不用固定上班时间的朋友,如果想高待遇,那就找一个可以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单位,如果是全职的,那工程质量自己心中有数,不是全职的,这里还是给个忠告,注册证书和执业章一定得自己拿着,特别是执业章,不要为了万把块钱连一辈子都卖了。根据初步的调查,一级城市,比较发达的城市,担任顾问咨询职务的,一年大约1.5万~2万左右,兼职的,一年大约2万~10万,具体看担任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在现场的时间,全职的,一年10万以上。二级城市相对低些,不同的地方待遇也不同。

  4、关于和注册单位签订的合同问题

  我看了网上有些流行的样板,不太妥,很多条款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合同不是双方签订了就能生效,内容如果违反了有关法规法律,就算签订了也是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考虑,特别要把《规定》看透,挂靠一词不要用,更不要写出挂靠合同或挂靠协议,无论注册到哪个单位,有没有做实际工作,都为他们生产了效益,很多人把注册到一个公司不去参加施工项目管理拿待遇就是挂靠,其实是错误的,第一,注册到他们那里,为他们增加了实力,可使用的资源,哪怕是一年去公司一次,只说一句话,只做顾问或者咨询,也是提供了技术。第二,注册的初期不参加施工项目管理,不等于以后也不参加,工作都是变化的,也许那天变成全职施工管理人员。对于不想到公司全职工作的,可考虑签订不定时工作制,这样机动性比较大,最好还要细化,空余时间比较少的,或者有自己工作的,可聘用只做顾问或者咨询职务,空余时间比较多的,又不能全职的,可考虑兼职,待遇除了基本待遇外,可以按管理项目的大小或出差次数另增加旅差费或者其他补贴,也可按到现场的天数计算补贴。

  合同不是双方签订了就能生效,内容如果违反了有关法规法律,就算签订了也是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考虑,特别要把《规定》看透,挂靠一词不要用,更不要写出挂靠合同或挂靠协议,无论注册到哪个单位,有没有做实际工作,都为他们生产了效益,很多人把注册到一个公司不去参加施工项目管理拿待遇就是挂靠,其实是错误的,第一,注册到他们那里,为他们增加了实力,可使用的资源,哪怕是一年去公司一次,只说一句话,只做顾问或者咨询,也是提供了技术。第二,注册的初期不参加施工项目管理,不等于以后也不参加,工作都是变化的,也许那天变成全职施工管理人员。对于不想到公司全职工作的,可考虑签订不定时工作制,这样机动性比较大,最好还要细化,空余时间比较少的,或者有自己工作的,可聘用只做顾问或者咨询职务,空余时间比较多的,又不能全职的,可考虑兼职,待遇除了基本待遇外,可以按管理项目的大小或出差次数另增加旅差费或者其他补贴,也可按到现场的天数计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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