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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更新时间:2012-02-20 15:29: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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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福建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以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施工工期和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等。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内容为准。

  《暂行办法》还规定,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拖欠农民工工资等14种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按照《暂行办法》,福建省将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据了解,《暂行办法》将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也将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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