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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更新时间:2012-07-24 09:44: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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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级建造师常见问题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七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教材解读】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

  效力。

  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参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3.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解除的种类

  (1)约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合同的程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3个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命题考点】

  合同的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特征及种类;施工合同的解除。

  【分析预测】

  (1)判断合同转让后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2)判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其某些条款是否有效。

  (3)判断某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4)判断某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是由何原因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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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常见问题

  【考题回顾】

  【2010年度考试真题】

  1.甲公司欠某供应商500万元货款,现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关于甲公司分立后的500万元债务的清偿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D.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2.某借款合同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随之转移

  的其他权利有()。

  A.担保权

  B.任意撤销权

  C.抗辩权

  D.抵消权

  E.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ACD本题考核的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有效的合同转让将使转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原合同,受让人取代其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在债权部分转让时,只发生部分取代,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合同债权。《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3.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A.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B.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C.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法定代表人变更

  【答案】BD本题考核的是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后,合同责任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9年度考试真题】

  1.依据《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通过协商均可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B.采用范本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C.采用格式合同的,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D.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转让行为无效的是()。

  A.甲将中标的某项目全部转让给乙施工单位

  B.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

  C.甲将中标的某项目的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丁企业

  D.甲不顾合同所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条款,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E.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

  【答案】ABD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某施工合同因承包人重大误解而属于可撤销合同时,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承包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B.承包人可放弃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C.承包人放弃撤销权后发包人享有该权利

  D.承包人享有撤销权而发包人不享有该权利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4.某工程在9月10日发生了地震灾害迫使承包人停止施工。9月15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工程的损害程度,并一致认为损害程度严重,需要拆除重建。9月17日发包人将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9月18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回复。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施工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

  A.9月10日

  B.9月15日

  C.9月17日

  D.9月18日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合同解除中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笫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解除合同的通知在9月17日送达承包人的,因此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9月17日。 、

  【2007年度考试真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发生泥石流将拟建工厂选址覆盖

  B.由于报价失误,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后表示无力履行

  C.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同意提供担保

  D.施工单位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程工期延误,使该项目已无投产价值

  E.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了现场技术人员

  【答案】AB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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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习题】

  1.在某私人投资项目的建设中,甲施工企业要求乙供应商在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材料价格再让利10%,否则下半年及以后的订单不再给乙,乙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

  A.显失公平而无效

  B.欺诈而可撤销

  C.胁迫而无效

  D.胁迫而可撤销

  2.2009年2月某手表厂为纪念建厂30周年,特制纪念手表1000只,每只售价l万元,2009年2月18日的广告上宣称:纪念表镶有进口天然钻石。张某于2009年3月10日购得一只此表。2009年3月20日,张某将所购的手表送权威部门鉴定后证实,该表进口天然钻石实际为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00元,手表成本约500元。张某与厂方发生了纠纷,该纠纷可按()。

  A.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有效合同处理

  D.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3.田某欲从王某处购买某文物,王某要价l8万元,田某私下找估价员李某进行估价,长期以来,李某与田某有嫌隙,将该文物估价30万元,事实上该文物只值10万元,田某购买该文物后才得知真相。此时,田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

  A.按胁迫撤销合同

  B.按显失公平撤销合同

  C.按欺诈撤销合同

  D.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4.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A.按变更的内容确定

  B.由仲裁机构裁决决定合同内容

  C.推定为未变更

  D.重新确定合同内容

  5.对合同权利转让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B.从权利应当与主权利分开转让

  C.合同权利的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D.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入主张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情形,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A.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转包、分包的

  B.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C.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但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完工的

  【答案】1.D2.B3.B4.C5.B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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