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十五 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教材解读】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1.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租赁合同的类型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此外,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还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1)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此外,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如下:
5.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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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习题
1.承租人转租后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A.承租人
B.第三人
C.承租人与第三人
D.出租人与第三人
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A.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B.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C.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D.融资租赁合同是要试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
A.协助承租人索赔
B.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C.向承租人支付价款
D.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4.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
A.动产租赁
B.不动产租赁
C.定期租赁
D.不定期租赁
E.融资租赁
5.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包括()。
A.交付出租物
B.妥善保管租赁物
C.维修租赁物
D.物的瑕疵担保
E.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6.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A.支付租金的义务
B.标的物的瑕疵
C.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
D.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E.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答案】1.A 2.C 3.B 4.AB 5.ACDE 6.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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