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3-07 09:34:00
来源:|0
浏览
收藏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摘要 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上一篇:一级建造师供需及理论体系探讨研究
最新资讯
- 深圳住建局:11月1日起,评标专家应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24-11-01
- 住建部正式发文:临时用电新规(JGJ/T46-2024)2024-10-28
- 新《临电安全》规范发布:一级建造师考生要了解这些2024-10-28
- 2025年一建考生注意: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解读2024-10-28
- 真假?!一级建造师证书还有新出路了?2024-10-14
- 四省官宣!一级建造师又要涨疯了?!2024-10-08
- 浙江省住建厅招募消防技术专家,一级建造师是门槛!2024-08-28
- 环球网校新动作!一建老师上课用3D!2024-03-18
- 3月1日起,凭一建证书可办理退税2024-03-01
- 2024年内蒙古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通知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