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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注册问题指导汇总

更新时间:2013-04-27 09:22: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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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注册问题指导汇总
 

   2012年一级建造师领证专题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是否要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

  答:根据建市[2007]101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2、一级建造师注册是否要交相应的注册费?

  答:根据建市[2007]10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

  3、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是否有截止时间?

  答:建造师注册受理属于日常性工作,无截止时间,由于我市目前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未注册人员数量庞大,为避免出现长时间排队等候和拥挤的情况,暂按京建科教〔2007〕733号第四条中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进行申报。

  4、一人持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等资格证书是否能在几个单位同时注册?

  答:不能,无论有几个注册类证书只能注册同一家有资质的企业,根据建市[2007]10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5、《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字能否用手签章代替?

  答:不能,《申请表》中的签名必须由申请人和负责人亲自签名。

  6、我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是无限期《劳动合同》,那么在填写《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应该填写到什么时间?

  答:可以以《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日期为准。

  7、网上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填写时,工程业绩怎么填写?

  答:工程业绩可以填写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工程大小不限,未竣工的工程以合同的竣工日期为准。

  8、工商注册地不在北京的中央企业是否能在北京注册?

  答:不能在北京申报,按建市[2007]10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9、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答:企业所提供的复印件要求必须在每一页都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与原件复核一致的字样及复核人员的签名,注意提供复印件一定要清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三十二条及三十九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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