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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11)

更新时间:2013-06-18 16:05: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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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11)

  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专题一级建造师重点内容解析汇总    

  三、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动解除。

  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重点解析]

  1.应当掌握好法条的内容。

  2.应熟悉《考试用书》中的如下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末办理有关手续时,合同的解除则不一定发生解除效力。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等作为解除合同生效要件时,则不经批准、登记,解除是不生效的,当事人要承担不生效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只作为备案之用时,那么即使没有经批准或者登记,合同的解除仍然生效,但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某些行政上的责任,如行政处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重点解析]

  1.不同情形下的解除合同的后果要牢牢掌握。

  2.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业主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恢复原状,将工程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将工程加固。如果由于这个工程的修建导致业主其他损失,例如拖延了整个工期,则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

  1Z302062 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类:

  一、因履行而终止

  通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该债权即因达到目的而消灭,相应的合同债务随之消灭,即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也称合同因清偿而终止。

  二、因解除而终止

  因合同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即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解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将在下节“1Z302061掌握合同解除的规定”介绍,在此不予赘述。

  三、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种类相同时,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范围内相互消灭。在抵销范围内,合同关系因此而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债务抵销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抵销产生的基础是任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如果双方的债务种类不同,例如在通常的买卖合同下,一方债务是支付货款,另一方债务是交付货物,则不得主张抵销。因此,能够主张抵销限于同种类的债务,尤其是金钱之债适于主张抵销。此外,即使互负同种类债务,但是品质不同,也不得主张债务抵销,例如双方均负有向对方提供水泥义务,但是可能因为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之间的品质差别而不能主张抵销,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意不同品质标的抵销。

  3.债权已届履行期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l款,双方债权均届履行期是主张抵销的条件。

  4.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债务人)收人用以抵销其债务,但是,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费用不得扣留提取。在此,法律规定排除了特定情况下适用抵销的可能,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条件。

  依照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诸如,合同债务不得与侵权债务进行抵销。如下例子可以说明:甲欠乙到期买卖合同债务10万元,在某日乙向甲催要再次未果时,乙一怒之下将甲头打破,甲花费了1万元医药费,则乙不应在10万元债权(合同之债)内对其应当赔偿给甲的1万医药费(侵权之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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