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流程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一、申请专业增项注册的范围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及《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二)申请人持有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三)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申请专业增项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专业增项注册申报资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两部分组成。
(一)申请表部分:
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二)材料附件部分: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增项注册资料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数量要求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专业增项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申请人向现聘用企业提交增项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由现聘用企业通过企业资质身份加密锁统一填写《企业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4-2)》,连同增项注册申请资料、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一并上报北京市建委。
(三)北京市建委主管部门对所有申请专业增项注册的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所有申请专业增项注册的资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告。对准予专业增项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专业增项注册防伪专用贴》及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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