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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更新时间:2013-12-05 14:13: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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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

  2014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考点汇总

  环境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要死记硬背,会指出错误就可以)

  ①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②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③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充物;

  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⑤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重量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家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4)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5)事故发生后,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准备竣工验收时应具备:

  1)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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