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精要考点: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
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2.审查与受理
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审查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陈述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制作判决书并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应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再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对象必须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①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2)径行裁判
3.二审对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认定事错误或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再审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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