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管理工作通知
更新时间:2014-01-14 09:15:51
来源:|0
浏览
收藏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摘要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00013338/2013-00083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文件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建办市[2013]7号 |
主题信息 | 建筑市场 |
生成日期 | 2013年02月22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及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天津市人社局:取得一级建造师后,可由单位直接聘任中级职称2025-01-06
- 四川人社厅发布: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2025-01-06
- 一级建造师考生年龄分布大揭秘,这个年龄段占主导2025-01-04
- 国家都推荐你考一级建造师这个方向,2025年你值得一试!2025-01-02
- 云南省再次明确!一级建造师等于工程师,证书与职称证书等效2025-01-02
- 新疆人社厅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2024-12-30
- 贵阳市住建局规定:消防验收专家应持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2024-12-30
- 重要提醒:拿到一建证书,别忘了申请3600元个税扣除2024-12-27
- 住建局:重新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具有一建等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职称2024-12-24
- 吉林省住建厅发布: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项目相对应的一级建造师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