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考点精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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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在工程计价过程中予以考虑。
61、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以及当地有关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市场行情,并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等具体条件调整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也可称其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或最高报价等。
62、对于招标控制价及其规定,应注意从以下方面理解: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6)、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6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采用综合单价的方法编制。采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应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编制依据进行编制。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64、投标报价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及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
65、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编制投标报价的原则:1)、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3)、应该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
66、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核心是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与招标控制价中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相同,但确定的依据有所差异,主要体现在:1)、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2)、企业定额;3)、资源可获取价格;4)、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5)、风险费用;6)、材料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决定了清单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了工程的价值,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最重要的依据。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若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67、措施项目费报价: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费。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具体情况。因此,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自身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68、其他项目费报价:
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应遵循以下原则(关键字):1)、暂列金额,不得变动;2)、暂估价不得变动;3)、计日工,自主确定;4)、总承包服务费,自主确定。
69、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低、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7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71、具体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不排斥总价合同。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72、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3、工程款的主要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单价合同常采用按月结算的方式);2)、分段结算;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4)、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74、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的固定办理:1)、工程款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3)、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75、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
起扣点的计算公式:T = P ? M/N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已完工程价值;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M:工程预付款数额;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例。
第一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公式:a1 = (∑ Ti? T)× N a1:第一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 Ti:累计已完工程价值; 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计算公式:ai = Ti× N
ai:第i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Ti:第i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时,当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值。
注意课本上有关起扣点计算的一个例题。
76、工程计量的原则: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顶、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77、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工程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抵扣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其中,1、2、3是基本合同款项;4、5、6是变更索赔导致清单款项;7、8是抵扣的款项。
78、工程支付的范围:清单费用、清单以外费用。
79、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列金额和计日工作三种。
80、工程费用支付的程序:1)、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2)、工程师审核,编制期中付款证书;3)、业主支付。
81、工程支付的报表与证书(三表两证):1)、月报表;2)、竣工报表;3)、最终报表和结清单;4)、最终付款证书;5)、履约证书。
82、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其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时限内提出。
83、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有效性。
84、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相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工费;2)、设备费;3)、材料费;4)、管理费;5)、利润;6)、延迟付款利息。
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
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85、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件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总费用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采用。 修正总费用法修正的内容(关键字):1)、时段局限;2)、受到影响时段内;3)、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
86、现场签证的范围: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6)、工程变更到时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87、阅读课本上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并熟悉土方工程款计算的一道例题。
88、阅读课本上有关工程变更的程序。主要有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其他变更,三种类型。
89、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90、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91、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通常有如下几种方法:1)、按实际价格调整法;2)、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综合调整);3)、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局部调整);4)、调值公式法。
92、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的全面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93、竣工结算的程序: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2)、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
94、竣工结算的审查:竣工结算的审查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采用总价合同的、采用单价合同的、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
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95、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96、质量争议的处理: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咽喉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97、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反协商;2)、提请调解;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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