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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建造师考试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5-09-15 14:47: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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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较旧《民事诉讼法》,新法变化较多较大。本年度的建造法律法规的教材势必会按照新法作出修订。当然,建造师法律法规不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方面,现在,我们结合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的范围和新法内容,将教材可能变动和增加的地方进行预测。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处做了修改: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旧法25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新法34

 

  新旧《民事诉讼法》最大变化在于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和可选择的法院范围。

  1、旧法规定当事人仅能就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但是新法表述意思除合同纠纷外,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2、旧法规定协议管辖中可以选择的法院有且仅有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新法的规定增加协议管辖可选择法院的灵活性,除上述五个法院外,其他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也可以进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之内。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的条件上并未变化,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在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上,新法也有修改,当然和我们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相关的一个变化就是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旧法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新法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保全和应用三大块内容中都对旧法做了较大修改。

  (一)证据的种类(新法有变化)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新法63

 

  电子数据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据种类,大家记得如果多选题让大家选择“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时,记得一定要选择“电子数据”。

  此外,新法对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内容都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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