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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笔记12

更新时间:2015-09-15 15:12: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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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考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笔记12》,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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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1)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12.《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恨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213. 国家对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爆竹5)民用爆破

  214. 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5)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丁.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1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11 年)

  216.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许可证颁发单位办理(10 年)

  217.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218. 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l)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T.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2 )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原因是:违法犯罪)

  219.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0 年)

  220.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 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予2λ。(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 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22.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严安全事故情况。

  223.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24. 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26.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27.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逃命权)

  22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1)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2)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29.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1)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2)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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