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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5-09-17 15:28: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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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活动,其受气候、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较大,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允许适当延期还是必要的。但是,申请延期也须有必要的限制。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 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中 止施工的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1年 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 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 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于这 类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在审查和管理上更应该严格。

  【案例】

  1.背景

  对黄河某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复为:“你局2007年12月 24日报来的《关于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的请示》文件已收悉。根据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有关要求,对你局2008年度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开工条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1)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批复、筹资方案、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工程合同、材料准备等工作符合水建管[2006]144号文件开工条件的有关要求,同意于2008年元月15日起开工建设该项目。

  (2)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及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批复内容,严格程序,科学组织,精心施工。要加强项目管理,抓好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3)项目竣工后,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对项目预备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不经批准,严禁动用。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部要特别注意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 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要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单元、分部等阶段验收工作,做好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资料归档、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积极组建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但是,该项目开工报告被批准后,因故未能按时开工。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一直到2008年7月1日方始开工建设。

  2.问题

  该项目是否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为什么?

  3.分析

  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在本案中,该项目开工报告从被批准到开工建设,虽然一再拖延开工,但是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雄。备的进展情况,且延迟开工的期间并未超过6个月。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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