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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1Z30602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9-10 10:29: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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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级建造师1Z30602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知识点,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1Z30602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针对一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不足,许多新人场农民工未经培训即上岗作业,造成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普遍不足,往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问题,《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指出,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一)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三类人员的施工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如果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甚至违章指挥,将很可能会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指出,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三项岗位”人员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已涵盖在三类管理人员之中。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因其从事直接对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安全有着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月发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二、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人员进行因人施教。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等。

  三、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由于新岗位、新工地往往各有特殊性,施工单位须对新录用或转场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工地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电气及高处作业安全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紧急情况安全处置与安全疏散知识、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知识以及发生事故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指出,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被广泛应用于施工生产活动中,大大促进了施工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施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不充分,或是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采取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五、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指出,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案例】

  1.背景

  在某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施工工地,某施工单位为赶在雨季来前完成施工,又从其他工地调配来一批工人,但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就安排到有关岗位开始作业02名工人被安排上高处作业吊篮到6层处从事外墙装饰作业。他们在作业完成后为图省事,直接从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向6层窗口爬去,结果失足从10多米高处坠落在地,造成1死1重伤。

  2.问题

  (1)本案中,施工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案中,施工单位违法未对新进场的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使2名作业人员违反了“操作人员必须从地面进出悬吊平台。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从窗口、楼顶等其他位置进出悬吊平台”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据此,该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上述有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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