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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1Z30705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9-10 13:12: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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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级建造师1Z30705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识点,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1Z30705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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