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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1Z30703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9-10 11:27: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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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级建造师1Z30703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知识点,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1Z30703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因此,工 程监理单位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 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 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 危害性。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所谓旁站,是指对工程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所谓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所谓平行检验,主要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对于关键性、较大体量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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