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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超级总结:时间汇总(月份)

更新时间:2015-09-15 16:15: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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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考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建法规超级总结:时间汇总(月份),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及复习资料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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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月(60日)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3个月(90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0、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2、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7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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