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建备考《建筑工程》考点: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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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20140 工程价款计算与调整
1A420141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调整因素基本如下: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 0)不可抗力;
(1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 2)误期赔偿;
(1 3)施工索赔;
(1 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对上述调整因素可以归结为价格、数量以及事件三种情形。当上述产生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需要对上述因素做进一步约定。例如物价变化,通常会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具体变化幅度的约定――在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通常对钢筋价格超过基准价的5%(或者6%、8%、1 0%等)以上时予以调整,则5%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又例如上述各项因素需要结合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或者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重点阐述了价格调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别对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法规两个事项做了规定:
1.市场价格波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时,合同价格可以调整,调整方式有:价格调整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种。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该方式共分为:价格调整公式、暂时确定调整差额、权重的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四种情形。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
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l ,Ft2 .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ld之前42d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按照商定或确定结果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计算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d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合同争议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位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 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任何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若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 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P0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1-L)×(1-15%) (1A420141-2)
②当P0>P1×(1+15%)时: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1+1 5%) (1A420141-3)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本《规范》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人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局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加的,应该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 00%
j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偏差超过15%,应调整合同单价,调整的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单价或有类似单价者,按照式(1A420141-4)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首先按照本条二、2.(3)的方式调整,然后再按照下述公式调整。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单价或有类似单价者,按照式(1A420141-5)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首先按照本条二、2.(3)的方式调整,然后再按照下述公式调整。
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①当Q1>1. 15Q0时:
S=1.15Q0×P0+(Q1 - 1.15Q0)×P1 (1A420141-4)
②当Q1<0.85Q0时:
S=Q1×P1 (1A420141-5)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如果工程量偏差,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o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了规定。例如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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