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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5-03-11 13:51: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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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公布: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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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法定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印章费:按成本价加10%的差率自定(计办价格[2000]299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
申报条件:
1、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申报材料:
注意事项:
1、申报注册业务时,应通过注册系统将申报注册数据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齐全;
2、非本人来我厅窗口办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及变更的,办事人员需提交企业“法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3、初始或变更注册须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材料(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须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以下统一简称为: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同时 申请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省取得的资格证书须交验原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取得资格证书(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的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专业暂不需提交);
    6、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二)变更注册(一式一份,调出外省一式二份)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需提供U盘或光盘等电子文档形式,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或内资情况登记表;
   7、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一寸免冠近期彩色证件照一张。
  
  (三)延续注册(暂未开展)
        
  (四)增项注册(申请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专业按一式两份提交;申请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专业,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再增加一式一份的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1、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且须在申请表空白处加盖执业印章);
    2、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注册证书复印件;
    4、取得一级建造师增项专业资格超过三年的,应提供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专业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专业暂不需提交);
5、一寸免冠近期彩色证件照一张。
 
  (五)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一式一份)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且须在空白处加盖执业印章)、汇总表(需提供U盘或光盘等电子文档形式,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折遗失声明原件(报纸刊登遗失声明范本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4、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申请人须提交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5、注册证书遗失的需要另外提供两张1寸照片。  
  (六)注销注册(一式一份)
    1、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建造师信息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且须在空白处加盖执业印章)和汇总表(需提供U盘或光盘等电子文档形式,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建造师注册所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被注销注册后,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及份数参见初始注册。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 应登录“ 注册建造师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个人信息, 打印注册或登记申请表 , 并上报电子文档;
2 、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办公时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受理初始、延续、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注册材料。 【冬季: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 】、【夏季:上午:8:00 - 12:00 下午 15:00 - 18:00 】
联系电话:
0591-87617396,0591-87674698
监督电话:
0591-87617396,0591-87614009
受理形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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