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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建筑工程价款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5-05-22 15:52: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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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为环球网校整理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知识点讲义:建筑工程价款的计算,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价款的计算

  【考点内容】 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合同价款的方式 有三种: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有关工程预付款的规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备料款的回扣公式 起扣点=承包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工程进度款计算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竣工结算的原则: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工程竣工绪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高估冒算,严禁套用国家和集体资金,严禁在结算时挪用资金和谋取私利;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具体情况处理遇到的复杂问题;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
竣工动态调值公式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B0、C0: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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