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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6-04-12 10:45: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63收藏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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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12、13日,请考友们做好备考工作。小编整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更多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一级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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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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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如下:(具体以官方报名公告为准,以下供参考)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考科目和免考条件

  符合上述(一)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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