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五章变化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五章变化
变化概述
1、增加净空高度不超过18米的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设计参数;
2、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设计参数及要求;
3、调整仓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及要求;
4、调整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设计基本参数;
设计基本参数具体变化(加粗、加红部分为变化内容)
5.0.1民用建筑和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2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表5.0.2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3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自选商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和5.0.5条的规定执行。
5.0.4仓库及类似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Ⅰ级-Ⅲ级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的规定。
2当仓库危险级I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I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的规定。
5.0.11预作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的方式时,系统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值确定;
2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方式时,系统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2仅在走道设置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1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4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4的规定:
表5.0.14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5.0.15当采用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其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安装高度不应超过8m,当安装高度为4-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2喷头安装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5.0.16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7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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