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有什么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号,以下简称 号令)经2013年 月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3年 月 日发布,并自年月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59条。
(一)资质许可制度
根据《消防法》,明确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规定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进行行业垄断。
(二)分级和条件
一是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二是针对不同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需求,统一从业门槛,从法人资格、办公场所、注册资本、仪器设备、从业人员、执业业绩等方面对其资质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为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设置重要保障条件。
(三)资质许可程序
一是明确许可主体。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二是规定许可程序。规定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具体规定了申请材料内容、申请受理、审查时限等要求。三是引入老师评审机制。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老师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老师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四是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持续符合资质条件,保证服务质量,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规定了不予办理续期手续的条件。
(四)规范服务活动
一是规定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和要求。分别规定了各级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明确其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二是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技术负责人,对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把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具体业务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等级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三是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制作包含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其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四是规定备案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及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五是明确禁止行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出6项具体的禁止行为规定。
(五)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和监督抽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开展监督抽查。二是明确举报核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三是规定信息公开。规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四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规章的权限具体设定了相关行政处罚并规定了法定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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