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铜仁市关于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通知
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通知
各区(县、铜仁高新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 〔2019〕5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 〔2019〕24号)精神,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防设计审查
(一)新报送的项目由省、市住建部门设计质量审查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
(二)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审查项目,审查不合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图纸审核不合格意见移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该机构对其项目进行消防复核。
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承接
(一)本通知下文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住建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工作。
(二)本通知下文之日前,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合格的,由住建部门致函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将验收不合格意见移交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进行复验时重点对原验收意见进行复核。
三、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项目管理工作
各区(县)住建部门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项目的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许可时,发现该项目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而未进行消防图审或消防验收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函告同级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收到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函时,应立即对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同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四、关于资料移交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总平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五、关于工作开展流程
(一)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消防设计审查一并报送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审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各级住建部门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老师评审的相关材料(适用时);
6.依法需要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消防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分部分项工程检测表、预验收记录表及相关资料,住建部门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6);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证明文件;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文件;
6.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及消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7.消防工程竣工预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意见书;
8.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电子图纸和资料等。
六、相关规范标准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版)
(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_2017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六)《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八)《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十)《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
(十一)《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十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十四)《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十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十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七、住建部门工作分工
(一)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计质量审查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市住建局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三)既有建筑的公共聚集场所室内装修项目管理工作由勘察设计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八、其他事宜
(一)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及特殊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工作,致函具有管辖权限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与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
(二)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及时开展消防竣工验收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以迅速适应当前消防验收工作的需要。
附件: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备忘录(附件1-3)
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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