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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广州住建部:明确易燃爆场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宜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31 13:52: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8收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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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订),消防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易燃易爆场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订),消防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为便于企业群众办事,现就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第(六)款“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消防设计审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第(六)款工程的以下内容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出具消防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1.总平面布局;

2.厂(站)内平面布置;

3.消防设施与给排水;

4.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5.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结论为参考依据,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结果文书。

三、关于设施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事宜,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实施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厂(站、仓库)内的生产、运输设备及相关管线、电气设备的生产、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使用等过程的安全审查及监督工作不在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报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建设单位在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审查意见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后,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优化调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6日

分享到: 编辑: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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