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实例事件)
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0 年7 月15 日00 时56 分许
滕彦军驾驶装载汽油(实载30.17 吨,核载33.5 吨)的蒙J7275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从位于河北省沧州黄骅市的充装单位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发,先后途径滨州市无棣县、沾化县和东营市河口区
15 时10 分许
驶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停车。在运输途中及坤德停车场停车时,罐体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15时21 分许
滕彦军爬上该车辆罐顶,打开罐顶2 个呼吸阀下面的阀门放气。
15 时30 分许
滕彦军手持长棍撬开该车前部、罐体顶部的紧急泄放装置,气瞬间喷出,40 秒后滕彦军将该紧急泄放装置关闭,喷出的油气快速蔓延扩散,在周边空气中形成可燃爆气体,紧急泄放装置关闭17 秒后,距离该车西北方向的冀JN728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于长旺,欲驶离启动车辆引发爆燃。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该事故共造成停车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人员8人受伤。
(二)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92 万元。
涉事车辆所属企业:略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蒙J7275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关闭,加之长途运输、天气高温等原因致使车辆罐体内压力升高;蒙J7275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滕彦军强行打开罐体顶部紧急泄放装置导致油气喷出;冀JN728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于长旺发现蒙J7275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油气泄露后,欲驾驶冀JN728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驶离,启动该车时引发爆燃。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力。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对驾驶人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的规定,未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致使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强行打开罐体顶部紧急泄放装置导致油气喷出。
(2)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治理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事故前运输途中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的隐患。
(3)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该公司2019年至事故前,仅2019年3月进行了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没有掌握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在油气泄漏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2.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应急处置能力。事发时肇事车辆冀JN7281驾驶人于长旺在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冀JN7281车辆外部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导致灾。
3.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治理。二是未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危险化学品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三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未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应急教育和培训。
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对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5.河北省沧州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对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6.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1)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交安委办公室落实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停车场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直至事故发生时,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依然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制度。
(2)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交安委及其办公室未有效履行职责。未监督、指导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业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3)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中发现、也未有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
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对园区专用停车场缺少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7·15”泄漏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8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92 万元)。
涉及知识点: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郭栋,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及时消除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
未按规定根据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危险化学品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应急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区检察院批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郭绍良,中共党员,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坤德停车场现场负责人。对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区检察院批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3.于长旺,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后,启动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时引燃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4.滕彦军,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存在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隐患,强行打开罐体顶部安全泄放装置致使油气喷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问责单位及人员不再罗列)
涉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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