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消:河北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着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2019﹞34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 号)和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消函〔2020〕22 号)要求,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集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2020 年 1 月 1 日后,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www.shhxf119.com)(以下简称“系统”)公布的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系统”公布的注册地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但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重点检查:
1、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人员数量和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3、工作场所建筑面积;
4、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的配备情况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人员、设备、档案等管理制度;
6、是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重点检查:
1、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2、是否指派无相关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是否在 2 家以上机构执业;
3、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性文件情况;
4、是否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中技术负责人、实施人是否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是否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或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经维护、保养和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6、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情况。
(三)“系统”使用情况。重点检查:
l、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公示,是否如实登记单位基本情况和服务项目信息;
2、是否将机构所有承接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案全评估项目录入“平台”;
3、提供具体消防技术服务和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书面结论上的检测(评估)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已在“系统”公示。对注册地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但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只核查第(二)、(三)项内容,第(一)项内容函告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核查。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单位自查(1 月 1 日-1 月 15 日)
1、2020 年 1 月 1 日后,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社会单位重点自查,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结论性报告是否已在“系统”公示,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并如实填写自查表(见附件 1)。
2、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自查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公示的从业人员是否真实在岗并按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020 年以后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是否已全部录入在“系统”,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与单位实际相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 2)。
(二)检查核查(1 月 16 日-2 月 28 日)
1、调查摸底。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社会单位摸底调查,统计汇总社会单位自查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表,掌握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底数和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情况,通过比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执业范围含消防维护、检测、评估单位名单和“系统”录入信息公布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系统”公示以外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况。
2、日常检查。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社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如果社会单位聘用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必须一并检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消防技术结论性文件、从业人员“系统”录入情况。
3、实地核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核查。通过登录“系统”查询已公示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按照检查内容对其从业条件、执业活动、“系统”使用进行逐一实地核查,建立本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档案。如果本市行政区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较多,可委托相对集中区域的县级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实地核查。
(三)专项抽查(3 月 1 日-3 月 31 日)
总队抽调业务骨干或聘用行业老师开展专项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抽查对象库,按照不低于 10%比例抽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从业条件进行专项抽查,同时对其 2020 年以来的服务对象按照不低于 10%且不少于 3 家的比例开展执业活动质量实地抽查。
四、调查处理
(一)按时上报。2021 年 1 月 16 日前,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将自查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将自查自纠表报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救援大队应明确专人统计汇总相关信息。
(二)依法处理。一是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对社会单位上报自查表中反映的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结论性文件未在“系统” 公示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核查;二是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核查过程中,凡是发现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实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河北)及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公示违法违规执业行政处罚信息并抄报省消防救援总队;三是对机构配备仪器、设备、设施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但未按要求执行的,要将检查发现的情况移交其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结果通报。消防救援总队统计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在“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 “河北消防网”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使用权限。
附件:1、《社会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情况自查表》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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