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例分析:2011年吉林通化如家快捷酒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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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1 日 3 时 24 分,吉林省通化市如家快捷酒店因人为放火发生火灾,造成 10 人死亡、3 人重伤、23 人住院观察。火灾发生后,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批示:抓紧查清原因,妥善做好善
后工作。吉林省委、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及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领导先后赶到火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如家快捷酒店位于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 1 号,所在建筑物产权单位归属于通化市双龙集团,法人为卢某,主体建筑共八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七层,标准层建筑面积为 11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8500 平方米,高 28 米。该建筑物东为胜利路,南为新站路,西为浑江,北临妇幼保健院,内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位水箱、机械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系统、柴油发电机、防火门、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并且每层配备了 1 个缓降器。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全部启动。双龙集团将该建筑物分别出租给四家经营单位,其中如家快捷酒店位于三至七层,建筑面积 6000 平方米,共有 116 间客房,
当日入住约 200 人;南波万歌厅位于二层,建筑面积 1100 平方米;老关东酒店位于一层,建筑面积 700 平方米;coco 国际酒吧位于地下一层,建筑面积 390 平方米。二、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一)消防行政审批情况
双龙大厦于 2001 年 12 月 20 日通过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老关东大酒店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通过消防验收。南波万歌厅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通过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消防大
队消防设计审核,同年 11 月 4 日通过消防验收。coco 国际酒吧酒吧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通过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2008 年 1 月 20 日通过消防验收。如家快捷酒店于 2008 年 5 月 12日通过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设计审核,同年 8 月 13 日通过内部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审核。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依据《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该酒店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单位规模,如家快捷酒店、南波万歌厅和 coco 国际酒吧为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二级列管单位,老关东酒店为三级列管单位。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要求,大队监督员对 3 家重点单位实施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共开展 9 次检查,对南波万歌厅存在的遮挡消火栓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实施当场处罚 500 元。2010 年,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四个能力”建设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标准,对该大楼主体建筑内的如家快捷酒店、南波万歌厅、coco 国际酒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开展了消防培训,督促上述单位分别制定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对建筑内所有消防设施全部配备了标牌,3 家单位 2010 年底通过“四个能力”达标验收。
三、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5 月 1 日 3 时 24 分,双龙大厦发生火灾,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市区及外县 5 个消防中队、2 个企业专职消防队,共计 30 辆消防车、138 名消防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3 时 30 分,辖区新风路消防中队和东昌路消防中队相继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楼内有大量人员被困、火势已蔓延至东南角如家快捷酒店的大门口及上部装饰、楼内充斥着大量高温浓烟。中队指挥员立即向支队报告情况请求增援。同时,新风路中队成立 2个救人组、2 个灭火组,东昌路中队成立 3 个救人组、1 个供水组立即展开战斗。其中,2 个救人组从二层向上搜索营救被困人员,1个救人组利用举高消防车从外部营救被困人员,其他 2 个救人组从建筑西侧楼梯进入,从三层向上搜索营救被困人员;1 个灭火组利用 1 支水枪沿东南角如家快捷酒店入口和东南角楼梯实施内攻近战灭火,1 个灭火组利用 1 支水枪从南侧老关东饭店正门进入,沿中北部位楼梯进攻至二层和四层,阻截火势横向水平和向楼上蔓延;供水组负责火场供水。3 时 35 分,支队值班领导及全勤指挥部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立即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并迅速作出部署:1、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集中力量利用室内封闭楼梯和外部的举高车同时营救被困人员;2、控制火势蔓延,控制火势沿纵向和水平方向蔓延;3、做好警戒,防止人员返回寻找亲人或取个人物品;4、加强火场排烟,开启西侧楼梯间和宾馆内的所有外窗,为救人创造有利条件;5、做好火场供水,确保供水不间断;6、与 120 急救部门做好交接,做好被救人员的登记;7、通知公安交警部门立即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随后,特勤消防中队、桃源路消防中队和通化县消防中队及东昌区消防大队、二道江区消防大队、通化县消防大队的执勤力量相继到达现场。按照现场作战指挥的部署,特勤中队成立 4 个救人组,1 个救人组利用举高消防车从外部救人,3 个救人组从建筑西侧楼梯进入楼内营救四层以上的被困人员;桃源路中队成立2 个救人组,从七层向下逐层营救被困人员,同时派消防车占领如家快捷酒店后侧洗车场位置,出 1 支水枪扑救突破三层北侧外窗口的火势,控制火势从窗口向上蔓延;通化县消防中队成立 2个救人组负责营救如家快捷酒店五层、六层、七层和八层的被困人员。
3 时 48 分,通钢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按照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成立 2 个救人组,分别负责营救电梯内被困人员和协助其他救人组逐层营救被困人员。3 时 55 分,公安交警、巡警及 120 急救力量到达现场协助救援。4 时 5 分,参战人员成功将火势堵截在东侧一至三层的楼梯间内,并于 4 时 15 分将火灾扑灭。各救人组利用室内疏散楼梯营救昏迷被困人员 36 人,利用举高消防车从外部营救被困人员 9 人,利用室内疏散楼梯疏散 150 余人,并及时将营救出的被困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四、火灾损失
此次火灾共造成 10 人死亡(均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3 人重伤、23 人入院观察,过火面积 142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7.7 万元。如家快捷酒店在火灾发生后一直处于停业状态,间接损失无法估量。
五、起火原因
火灾发生后,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立即抽调 20 名防火干部与东昌区公安分局抽调的 28 名民警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领导及火调老师的指挥和指导下,经过 19 个小时艰苦细致的火灾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走访了解和调看录像,认定此次火灾为放火案件。5 月 1 日 23 时,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将案件正式移交东昌区公安分局立案侦破。5月 2 日 21 时,经过 22 小时的侦破抓捕,7 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该放火案告破。
经查,7 名犯罪嫌疑人于 4 月 30 日购买了口罩、手套、墨镜、雨伞、老虎钳子和用矿泉水瓶装的 4 瓶汽油等作案工具,于 5 月 1日 3 时 20 分许,携带汽油到如家快捷酒店楼梯间实施放火并引发
火灾。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泄私愤,伙同王某乙雇佣曲某、高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致使数十人伤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放火行为而提供帮助,5 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策划、组织他人放火;被告人曲某、高某积极实施放火行为,曲某在现场点燃汽油,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策划并为放火行为提供帮助,上述5 名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明知王某乙找人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多次帮助联系作案人员,协商酬金,其所联系的人员在毁财过程中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梁某明知王某乙涉嫌犯罪,而为王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年 11 月 12 日依法公开审理了“5?01”如家快捷酒店放火案。被告人王某甲、曲某、王某乙犯放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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